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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砂机的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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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载试验

1.1 制造厂须对整个液压系统以1.6倍的工作压力进行保压无渗漏试验,保压时间不少于10min.

1.2 每台制砂机均应进行空负荷试车。空负荷试车前应先进行人工盘车,待确定无卡阻及异常声响等不正常现象时方可以额定转速空负荷运行。空负荷连续运行时间72小时。

2 负荷试验

负荷试车在用户处进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a)空负荷试车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车;

b)负荷试车开始时,先半负荷给矿,时间不少于2 h;

c)电流无异常变化;

d)设备振幅符合5.4.5的规定;

e)给矿、排矿正常,排矿粒度均匀;

f)满负荷运行应符合5.5的规定。

3 检验出厂

3.1 每台制砂机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3.2 每台制砂机经装配检查合格后。应在制造厂进行空负荷试车,并满足5.4要求。

3.3 试车后拆卸检查,制砂机各摩擦部位不准有严重烧伤、发黑、磨损现象。轻微烧伤部位需处理妥善后方能出厂。

3.4 型式检验

3.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2)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国家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3.4.2 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3.4.3 型式检验应在入库的合格品中抽取一台进行,如检验不合格,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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